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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费用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 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 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1)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2)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3)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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