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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在家庭暴力的受威胁者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虽然想法很好,并且有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理论依据,只是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得看地方法院如何操作。

  北仑的陈女士因经常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其丈夫,不但不同意离婚,同时威胁肖女士要对她“好好教训教训”,甚至扬言殴打其父母。为此,陈女士十分苦恼,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陈女士除了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又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延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确有必要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时间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诉前提出申请的,申请应在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提交的对象,为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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