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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的遗产继承理论,近代思想家依据自然法提出了遗嘱继承“意志说”,现当代法学家从关注社会利益的视角出发,提出了遗嘱继承“社会利益说”。西方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表现为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再到“社会利益说”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呈现出多样化特质,但总的发展趋势与规律是走向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遗嘱继承 理念变迁 利益平衡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西方继承思想史上发生过几次大的知识转型,每一次转型都深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继承理念的影响,并导致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的不同地位。发掘和梳理西方历史上众多思想家、法学家们的遗嘱继承理念及变迁规律,对理解当代西方遗嘱继承价值理念、哲学倾向和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过程

  (一)“家族协同说”:古代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

  “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它强调“继承是由于家族协同生活而发生的,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不应继承”。 [1]188其意味着:家庭(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生活共同体,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创造,亦应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分享,并决定着占统治地位的继承模式为法定继承。“古时社会的权利占优势,个人的权利则不重视。那时惟一盛行的权利,是表示家庭权利卓越的法定继承。” [2]542“家族协同说”表明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家庭而不是个人,反映了继承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家族的延续性。

  “家族协同说”同样亦是人类最早形态的遗嘱继承的本质。遗嘱继承,在古希腊已经出现,但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却是在罗马社会的《十二表法》时期。最初,“推进罗马遗嘱在法律中确立的基本目的与推进无遗嘱继承规则,也就是通过将死者的法律人格传给他的继承人(或共同继承人)而保持家父制得以延续的规则的基本目的是同样的。首要的目的并非给予个人在死后实现他们意志的权力;首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单位。” [3]286梅因也说:“在开始的时候,‘遗嘱’并不是分配死亡者财产的一种方法,而是将家族代表权转移给一个新族长的诸多方法中的一种。” [4]243这就是说,设立继承人以延续家嗣,是早期罗马遗嘱法设立的实质性目的。只是到了后来,遗嘱才逐渐演变成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对其财产生前作出死后安排的一种手段。

  古希腊思想家开创了人类遗嘱继承理论之先河。柏拉图曾借用古代立法家的思想,以阐明自己“家族协同”的继承主张。他假设一个将死的人,乞求他的遗嘱权,“我自由将产业给人,多予这个人,少予那个人,观他们对我情感的亲疏而有多少。我说我无该权,这不是太严厉了吗?”立法家回答道:“你不能自决你的生死,你不过在这个世界临时经过,你能自决这种事情吗?你不是产业的主人,你连你自己的主人也不是。你同你的产业,皆属于你的家族,你的祖先及你的子孙全体。” [5]60柏拉图用此例,即是想说明一族之产业,永为其族所有,是古代的惟一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财产应由家保存,他说:“遗产必须依照亲属继承的规定付给应该嗣受的后人,不可应用赠与的办法任意递传;而且每一个人都不要让他嗣受第二份的遗产。这样,产业的分配可能较为拌匀,较多的穷子孙可以转为小康。” [6]271在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看重的是家庭和社会联合体的自然特质,而对体现个人意志的遗嘱继承持否定的态度。中世纪日耳曼人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个人作为团体的肢体而存在。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根据古罗马学者塔西佗的记载,日耳曼人的继承颇为简单,只有法定继承而无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的则依次由兄弟和叔伯诸舅继承。 [7]65至王国时代,日耳曼各民族的继承制度才逐渐自成特色。

  (二)“意志说”:近代的遗嘱继承理念

  经历了中世纪1000余年漫长的宗教神学统治之后,代表新兴资产阶级世界观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遗嘱继承“意志说”。“意志说”是探讨遗嘱继承本质最重要的学说,它是将一切的权利与权利的变动之根据求于人的意思。它认为,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正是因为继承决定于死者的意思,所以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自由。 [8]8

  格老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根据意志论的解释模式,将立遗嘱视为人的一种权利,并以遗嘱比诸契约,解作一种让与行为,以死亡为条件,得在让与人一息尚存之前撤回,并由让与人保留占有及用益。 [2]548他说:“如果允诺的相对方在作出接受之前死亡了,允诺也是可以撤销的。因为很显然,是否接受此允诺的权利是赋予‘他本人’而不是其‘继承人’的。赋予某人以权利是一回事,尽管该权利‘可能’被传给他的继承人,某人表达把权利赋予他的继承人的意图则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在上述情形下,权益被赋予的对象是截然不同的。” [9]190-191格老秀斯还把法定继承看作是遗嘱继承的特别方式,认为法定继承不过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一种拟制。

  近代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尊重死者的愿望,看作是遗嘱继承的根据,“不依照那个父亲的愿望,是一种不敬行为……”一个人还活着的时候,把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交付给他,这是很自然的,遗嘱继承体现了人道的一个相当大的进步,野蛮民族决不会有这种做法。 [10]140约翰·穆勒也认为在现代社会,子女倘若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 [11]247-248他认为,在所有者生前或去世时不能随意将物品赠送他人,则不能认为这种所有权是完整的。

  康德是典型的遗嘱继承“意志说”的持有者。他主张一个国家的任何财产都应当属于私有财产,这样才能充分地实现公民在财产的取得和转让方面的自由。并且,“遗产的取得,并不是通常的取得,而是一种理想的取得”。因为,继承人的获得(他取得遗产)和财产人的放弃(他让出财产),这两项行为便构成“我的和你的”的交换,它们同时发生———立遗嘱人生命停止的时刻。 [12]118他特别强调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遗嘱继承中的作用。他认为,仅仅是单方面的意志行动,事实上什么东西也没有转让给他人,因为在允诺一方之外要求再加上接受的一方。继承的构成,是由某一个将要去世的人,把他的财产或货物转交给一个生存者,并经过双方意志的同意。遗产的取得,系根据于一种拟制的契约,以让与人与其继承人为当事人,这契约推定继承人将依其规定而为承诺,因为不论什么人都渴望财富。 [12]118-119康德的遗嘱继承学说是近代资产阶级竭力主张的私有财产权绝对和个人意志自由的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三)“社会利益说”:现代的遗嘱继承理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受到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猛烈抨击,主张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取代了近代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思潮对继承法的影响表现为,一定范围之亲属享有特留份或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国家对遗产依累进率课以遗产税。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学说是其遗嘱继承思想的基础。对狄骥来说“法学的主要问题是通过法来对国家加以限制,使个人与社会在连带主义中达到和解”。 [13]68他一再强调,“事实上人生来就是集体的一个成员”,“他只有在社会中生存,也只能依靠社会来生存”。 [14]153一般来说不存在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对立,只有社会连带的法则才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大法则。狄骥指出,使传统民法发生深切变迁的一个新要素就是目的要素和它的社会价值。 [15]91他举例说,法国判例如遇到附有非法或不道德客体之条款的遗嘱支配行为,在很久的时期,每每不迟缓的根据第900条认遗嘱为有效,而掩除非法或不道德的条款。现在,一个新的判例成立了,依该判例,法官应该对于每一个案件研求支配者的目的是怎样,使他决定的缘由如何。倘对于某人所为的遗赠,旨在使他不结婚或不再结婚,那么他的遗赠之目的是非法而甚或是不道德的,总之是违反社会的,所以他的行为被法律宣告为无价值。 [15]96-97狄骥还以曾在法国激起不少争辩的Goncourt兄弟遗嘱案件为例说明,只要有一个被社会目的所决定的意思行为,而和社会联立直接相关,即使受益人在立遗嘱人之死亡时尚未存在,遗嘱行为也有效,这种情形亦是法律社会化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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