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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胜诉获赔5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核心提示:

  2007年3月14日,“西部歌王”王洛宾逝世已经11周年,可他的身后事远未尘埃落定。不久前,因为著作权纠纷,他的幼子王海成将景德镇市华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广州外语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外语出版社)等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并且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受理此案的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景市中院)一审判决,王海成胜诉获赔5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日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歌王”幼子又告状

  去年3月,王海成将华达、外语出版社等5家单位告到景市中院,被告包括音像制作商、出版社、销售商。他诉称,当月13日,他从华达购买了名为“大漠刀郎2005①”和“大漠刀郎2005②”的两张光盘,播放时发现,由刀郎演唱的《沙枣花儿香》、《在那遥远在地方》和《在银色的月光下》三首歌曲,复制了王洛宾根据民歌改编的同名音乐作品,而不是录音制作。

  作为王洛宾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海成依法继承了这三首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王海成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经他许可。

  王海成请求法庭判令华达停止销售这两张光盘,三家音像公司停止发行涉案光盘,停止复制行为。他还诉求判令华达外的其余四被告在媒体上向原告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0万元以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2万元,并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继承资格受质疑

  庭审期间,被告提出疑问说:王海成不是王洛宾知识产权继承人。被告的存疑来自王洛宾的“遗嘱”。这份“遗嘱”中说:“所有遗产均由我的法定继承人(长子王海燕、次子王海星、幼子王海成)继承……法律规定著作权中可继承的内容,均由他们兄弟三人继承,并依法进行保护。”但在“遗嘱”最后的证明上,没有王洛宾的签名,只有一个手印。对于父亲为什么没有在遗嘱上签字,王海成给出的解释时,父亲已经卧床不起,只能按手印对遗嘱进行确认。

初审“歌王”胜诉

  审理过程中,华达表示,去年3月13日那天,华达根本没有销售《大漠刀郎2005》的两张光盘,华达不用承担责任。外语出版社也辩称,王海成诉称复制王洛宾作品并非事实。

  1996年王洛宾辞世后,王海成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授权该公司以信托为方式受理其继承的王洛宾音乐作品公开发表权。出版社称,他们已经向该协会申请度支付了相关费用,所以他们已经取得合法使用权。法官调查后认为,外语出版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的时间是2006年5月份,这时原告已经提请法律诉讼,被告主观上规避支付报酬。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外语出版社和星之公司停止复制、出版、发行涉案光盘,共同赔偿王海成5万元及王海成相关诉讼费用3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已上诉至高院

  3月21日,记者在景市中院采访时,民事第三庭庭长洪柯珉透露,因为被告广州外语音像出版社和星之星公司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目前二审仍在进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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