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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公民涉外继承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某某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二、国内公民继承在美遗产需要办理的手续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没有僵统一的继承法,有关继承法律由各州立法规定,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一般都要依照遗嘱继承,若无遗嘱,才能由死者的最近的亲属继承.最近的亲属,是指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妻子应当是合法的,未改选法律手续而私自同居的"妻子"不被承认.在继承份额上,美国有的州规定:死者有父母没有子女,全部归妻子继承;有妻子和一个子女,各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没有妻子,子女的,才由父母继承;妻子,子女,父母全没有的,归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国内居民要参照遗产所在州的法律和本人身份关系,来考虑是否享有继承权.对于合法的继承人来说,即使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继承,也不要因考虑时效问题而失去信心,因为美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永远有继承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国内公民继承在美国的亲属的遗产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即:以法院判决(批继承人有遗嘱并在美国死亡的案件)和请求有关机构(银行,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查对,确认(指对存款,股票,债券的继承),无论用哪种方式解决,当事人都必须向承办机构出具有关的公证书,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继承人与死者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要提供出生证明书;在合法继承人中若有放弃继承权者,要有放弃继承权证明书等.这些公证书制成后,再经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即可必往美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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