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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着眼点不同。婚姻的成立着眼于是否符合婚姻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婚姻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前者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后者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婚姻成立的标准根据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其构成要件有:主体为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意思表示、具有公示性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获悉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婚姻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结婚的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规则、合法性规则。

第三,发生的时间不同。婚姻只要具备法定的婚姻构成要素即为成立,但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第四,可否补正不同。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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