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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施行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对比修订前的婚姻法,这部新法从很多地方上都做出了全新规定,例如:财产的分割、离婚的界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类型以及因第三者界入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等等。但是这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是与百姓最为息息相关的,恐怕还要数夫妻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了。哪些属夫妻财产,哪些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怎样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些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针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于财产问题的有哪些新的规定来作一个比较。一、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修正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需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需经过4年,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也视为夫妻共财产。也就是说,对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虽然原则上视为个人所有,但包括房屋在内的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贵重生活资料及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等都可随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推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修正的婚姻法则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婚姻法更侧重于保护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并且规定这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因时间的推延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有力地打击了金钱婚姻,有效地控制了婚姻质量。而其后添加的“但书”规定,又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贯彻了民法 “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二、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问题。修正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等,一般归个人所有。而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规定作了一些变动。它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只属夫妻一方所有。扩大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保障了夫妻以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又明确了应当属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更具合理性。

          三、 关于夫妻书面约定财产所有权的问题。通观修正后的整部婚姻法,都充分贯彻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有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的,以约定为准。虽然修正前的婚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谁所有,但是比起修订后的婚姻法,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比如修正前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形式没有明确的要求,只要是存在约定,不论书面的或是口头的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双方不存在争议;而修正后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明确了这种约定必须是书面的,约定的内容可以细致到财产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共同所有等等。综上,修正后的婚姻法更加注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赋与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更自由地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而除去当事人约定内容以外的法律对夫妻一方财产所有的规定,又体现了合情合理精神,更趋完善;同时,也对近年来因旧的婚姻法有些已不上社会发展的条款导致的很多家庭问题作了重新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从根本上控制了家庭问题暴发的根源,保障了新婚姻家庭的质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与法治建设,为国家长治久安与繁荣富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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