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法定期限
来源:南京婚姻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cdzmvipls.com/ 时间:2021-07-05 10:07:55
一、放弃继承法定期限
放弃继承权的法定期限,为在遗产处理之前进行放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不想继承的表示。 如果没有表示的,那么就视为接受继承。 在生活当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在遗产处置之前,用书面的方式,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遗产将让别的继承人来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和孩子,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让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不想继承,同时,没有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继承的情况下,就让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
二、如何放弃房屋继承权
1、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3、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