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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婚外情也是导致很多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办理离婚时,对于婚外情一些证据的采信程度也是不一定的。

  现今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超过一半的离婚案件或多或少与第三者介入有关。人们在进行婚姻保卫战的过程中,当最终无法挽回婚姻时,有的会不甘心就此放手,于是他(她)会想尽一切办法——跟踪拍照、请“侦探公司”等去调查另一方与第三者有染的证据材料,想证明对方有过错从而获得精神赔偿或者更多分得更多的财产。那么,这些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到底是否证明另一方有过错,以及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虽然,我国《婚姻法》在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但该规定仅有宣言性质,似乎更偏重于道德上的倡导,而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而根据《婚姻法》第34条中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夫或妻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和司法解释二“‘有配偶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一方想以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获得精神赔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第二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如果仅一次“捉奸在床”或者拍摄到有些一亲密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1、那么,无过错一方是不能只能忍气吞声,任由着他(她)对婚姻的不忠?

  虽然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有不正当性行为,不一定能获得精神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那么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作为有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

  另外,如果无过错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与第三者不正当性行为的证据,那么在诉讼解调时,其能够获得主动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让另一方作出让步。

  2、婚外情证据材料哪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明,一般有照片、录音录像、短信、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即使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单独使用证明效力也是比较低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组合使用形成证据链,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1)“捉奸在床”的照片,如果在自己家里拍摄,那么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硬闯入他人家里捉奸拍摄,这种手段本身就是违法的,被法院认定的可能就比较小,而且还可能涉及侵权。

  (2)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前可能告知对方“你的通话将被录音”让对方有知情权,基本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那么这种“偷拍偷录”是否合法呢。如果在与对方或者第三者正常对方时录音录像应当认为合法,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在他人家里放置摄像头等都进行录音录像,那么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手段不合法,该证据能难得到法院的认定。

  有些录音录像是通过“私人侦探”收集取得,那么是否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取得,该证据的认定,还是要看其取得的手段是否合法,手段合法的,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可。

  (3)短信,对于短信的证明效力,目前没有统一的认定,短信这种电子数据,内容删改可能性比较大,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那么首先要证明接收者与被接收者的身份信息——即电话号码该由接收者或者被接收者持有,其次需要打印电话清单——以证明在某个时间点与对方存在短信往来,最后就是手机本身也必须作为证据。如果这些都能提供的话,短信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只要证人能清楚的表达自己所亲眼看到的,结合其他证据材料,那么该证人证言有可能被法院采信。一般亲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比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效力要低。

  目前,还出现QQ、微信等聊天记录,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网络交往中形成的证据作出规定,QQ、微信等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法院采信。但是,如果能确定聊天者的身份,并且由公证机关对聊天过程进行公证,那么该证据还是有可能被法院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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