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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婚姻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他们共同经常居住地是中国,所以,在中国领取结婚证,是可以被认可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为了防止没有学过法律的朋友搞混,简单解释下:甲是中国人、乙是加拿大人,目前他们现在定居在中国,则根据第一部分:共同经常居所地是中国。即:中国法律认为你俩结婚了,那你俩就结婚了。如果孩子出生在加拿大:根据中国国籍法第五条,在国外出生的孩子,如果出生时有起码一方父母是中国公民,孩子出生时自动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出生时有起码一方父母是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而且孩子出生时有其他国籍。出生在加拿大就自动具有加拿大国籍。所以孩子有没有中国国籍取决于中国公民那位父母有没有“定居在外国”。如果有,孩子就没有中国国籍;如果没有,孩子就自动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孩子出生在中国:根据中国国籍法第四条,在中国出生的孩子,如果出生时有起码一方父母是中国公民,孩子出生时自动具有中国国籍。根据加拿大法律,加拿大人在国外生的孩子出生时也自动具有加拿大国籍。

  涉外婚姻和国籍并没有任何关系,甲可以让老婆保持现有国籍,也可以选择加入女方所在籍的国籍,不过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甲想加入加拿大国籍,他将会丧失中国国籍。

 

  法律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办理涉外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者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国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有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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